《“老千妈”笨贼一箩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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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日关于腾讯的消息有两则,一是“老千妈”做了“好事”不让干妈知道,吃瓜群众总算在昏昏欲睡的宅家日子里找了点乐子;二是截至6.30腾讯股票市值已经排中国全球7400余家上市公司中的首席交椅。今年上半年,大多数实体企业都受到了巨大影响,腾讯反倒是逆疫情增长,受益于居家办公、宅家游戏、网络广告、线上支付等。吃瓜群众为腾讯高增长提供了直接或间接支持,也应该允许大家就该事件咂么着滋味、乐呵呵一下啦。涛哥不能免俗,一边笑看段子手们的各种搞笑段子,一边想着其中有些法律侃点确实值得琢磨一下。
一、三人组签属协议有效吗?
我们日常说公司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因法律规定赋予公司具有拟制人地位,但抽象意义的公司经营行为不能脱离开自然人的行为单独成立,总归要落实到企业每一个具体的员工或者委托公司外部人做出某种行为。员工根据岗位职责要求或者委托人根据公司授权,对外参与交易谈判、签署交易协议、履行协议义务等行为,最终行为法律后果归于公司,公司享有交易收益、承担交易损失及一切法律后果。
“老千妈”三人组冒用老干妈名义与腾讯签署协议,显然三人组不是基于工作岗位职责做出行为,也不属于老干妈明确授权行为,应属于无权代理行为。这类无权代理的行为最终对协议效力的影响可分几种情况:一是,经过委托人追认或者视为追认,协议有效;二是,委托人不追认,协议不发生效力;三是,不论委托人追不追认,协议都有效。老干妈没有明确追认三人组的行为,则需要讨论三人组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是否构成“视为追认”情形?
二、“老千妈”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现行《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民法典》第172条对该条“表见代理”未做实质修改。可见,论证三人组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需要论证腾讯是否真“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涛哥认为,需要从三人组在这次商事交易中所提供的信息、资料中,能够使腾讯员工站在一般商业理性人角度观察,而拥有足够理由相信三人组就是代表老干妈在参与交易,如下几种情况就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如果三人组此前曾是老干妈员工,并相应负责老干妈营销工作,虽然现在不是老干妈员工,但老干妈未能及时收回工作证件,则三人组以此欺骗腾讯签订协议;如果三人组手上持有老干妈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都加盖了老干妈印章,除非印章是萝卜章所盖;如果三人组以前代表老干妈与腾讯有过合作,即使三人组没有获得新的授权,腾讯仍依交易习惯与之达成合作。反之,如果三人组此前与老干妈没有任何关联,所出示证件、授权书、印章等一切必要手续、资料都是伪造的,则很难构成表见代理。
三、老干妈是否存在“视为追认”三人组的行为
腾讯除了需论证三人组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外,还可考察老干妈是否有对三人组的行为“视为追认”情形。在谈到默示承认规则时,不得不说法律在商事交易的利益平衡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依照这一条规定,腾讯在游戏中铺天盖地、不遗余力地为老干妈打广告,老干妈很难声称自己不知道腾讯为他做的好事,而应进一步追问是谁“做了好事不让人知道”,顺藤摸瓜就能找到三人组。如果没有提反对意见,则依据该66条规定,就应当“视为”对合同的追认。可惜的是,现行《民法总则》第171条和明年生效的《民法典》第171条对交易各方利益进行了再平衡,将“沉默视为默认”改为“沉默视为拒绝”。难道连法条都跟“逗鹅”过不去!哈哈……不好意思啊,实在没忍住~~
另外,还有一条“视为追认”的规则为《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所确立,如果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因此,需要考虑“老千妈”在与腾讯签署合作协议后,腾讯履行相应广告营销工作后,是否有向老干妈主张过款项支付。如果这个过程中,老干妈曾经支付过款项,或者表达过支付款项的意愿,则应当定性老干妈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对三人组的行为视为追认。则腾讯的这次诉讼,尚有胜算。
四、腾讯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管理漏洞
从另外一个层面来看,腾讯在这次广告和游戏点卡“被嫖”案中透露出了其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和应收账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涛哥一直强调法律尽职调查在任何交易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商事合同审订中,着重调查签署协议的主体资质合规性、授权代表人授权正当性、手续完备性、信息全面性等。双兔傍地走,安能辨我是雌雄?把他们翻过来,不就能识别了么。就拿这个案件来说,腾讯可以通过留取“老千妈”三人组的联系电话、企业邮箱、传真等,往老干妈企业打个电话核查一下三人身份,再核查一下沟通企业邮箱是不是归属老干妈,发个传真确认一下交易……这些适当查验工作并没有那么复杂。
另外,一般广告合同商业收费模式都按照预付部分费用,再加广告进展时间节点或完成广告营销工作任务收取广告服务费。没有看到此案的具体协议版本,涛哥认为,要么是因为协议约定合同付费节奏设计不合理(属于付费模式设计漏洞),要么是合同款项没有及时催收(属于财务应收账款管理不足)。如果是前者,需要查一下为何此次“老千妈”三人组是否通过“特别”关系或渠道获取了优于一般商业条件的商业合作机会,根据“舞弊三角模型”原则全面梳理一下是否存在内部腐败情形;如果是后者,应收账款管理的财务人员和法务人员工作失职,没有向老干妈按时催收应收账款,导致后续“被嫖”时间延长,损失进一步扩大。大企业有其傲慢之处,在提起诉讼之前,难道就不能发个公司函件或律师函先交涉一下吗。企业对外的信息沟通与交流会及时发现“老千妈”,干嘛还要走到诉讼加查封的程序,浪费国家司法资源。
协议签署和履行具有一定期间,在这个期间,不论是交易签署,广告工作细节的沟通,还是广告费用的结算,腾讯都比较容易识别“老千妈”笨贼一箩筐的伎俩。如果及早发现,还可以书面催告老干妈为“老千妈”正名,如果得到否定答复或者没有得到答复,也可及早停止广告播出而止损。何故出现贻笑天下之事?难道真如网友所说的是一次串谋营销之手段。恐怕是您想多了,毕竟恶意串通诉讼的后果,严重到谁都无法承受吧!